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7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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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21:14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在开具时,应当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否则购买方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八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专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扩展资料*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xing的合法的专用*。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