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要考虑税务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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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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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6 23:45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每月交换信息,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资本交易税收是这几年税务征管和稽查的工作重点。有些股东甚至被要求征收上亿元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股权转让中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税务和风险问题:
分析一下各税种:
1. 流转税:纯粹的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流转税,即营业税,*,消费税,但是股权转让伴随的资产重组有可能缴纳流转税;
2. 所得税:股权转让有所得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如果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收入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交或免交的除外,比如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与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征税时间和地点: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按转让价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4. 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87号的规定,如果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则应当缴纳土地*。
股权转让所得额的确认: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转让股权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点尤其要注意,这个是国家税务总局修订过的规定。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一般来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指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所以股权低价转让是有条件的,否则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甚至追征税金及滞纳金。
在实践中,有些股东与股权受让方签订了如下条款:“股权转让中所有税费由股权受让方承担”。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股权转让方,虽然有此约定,股权转让方仍然是纳税义务人,负有股权转让应当缴纳各税的义务,当然,既然有上述合同约定,股权受让人是应当在合同关系上对股权转让方应当缴纳的税款负有支付义务的。即,这句话的效力是:对外(税务局等)不生效,对内(股权受让方)生效。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诸如“如果股权受让方违约应当向股权转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的话,股权转让方不得要求股权受让方承担税务局要求股权转让方承担的滞纳金。
另外,股权转让中还牵扯其他较复杂的法律和税务问题,比如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的税务问题,评估增值,非货币资产投资,股权交换,债权转股权,非居民企业的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个人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税务问题等。比如南京浦东建设的股东将其股权作为出资买了苏宁的股票,国家税务总局就此专门发文“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