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中的被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诉?什么叫“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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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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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01:04
一、 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人民*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其特征是:
1、反诉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反诉只要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
二、 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扩的*提起。
4、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5、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三、 反诉的审理
被告提出反诉后,*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被告如果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应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期日。*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在例外情况下,*也可将反诉与本诉分开调查和辩论,并且在其中一诉已达到可作出判决的程序时,先行作出部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