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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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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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16:28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反道德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交易原则和商业道德。
3.后果的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主要表现在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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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7 16:28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理论问题
逯锐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问题,即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
应当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至今为止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自从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颁布以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围绕着
这一法律的基本属性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
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
部门的我国经济法。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市场经济过程
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持这一观
点的主要是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部分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其倡导的原则是:在市
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该法所列举的并且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主要
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门。反
不正当竞争法属民法范畴,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竞争行为,是对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2
我认为,前一种观点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的。事实上,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问题,不仅是十分重要,而且也是非常复杂
的理论问题。这不仅仅在于问题本身,而且在于各国的学者对于反不
正当竞争法究竟应该属于哪一类法,至今也是观点不一。这主要是因
为,各国或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所使用的
法律名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以及所调整的对象范围、所使用
的调整方法和执行机关等都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了各国或地区的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也各有所不同。
如何才能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性质呢
?
笔者认为,应当是以已为我国法学界所普遍接受了认定基准来认识和
把握。按照已为我国法学界所普遍接受了的传统观点,划分部门法的
标准主要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的方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方法等进行全面的考查分析。并
且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出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基本属性,以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依据。《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
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
3
条第
1
款还明确规定:各级*应
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这表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经营者在从事市场经济
3
活动中因进行各种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作为其基本的调
整对象的。而所有这些社会关系又完全都是在国家所实施的直接的监
控过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这些社会关系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
运行中的竞争活动所产生的一类特殊社会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我
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运
行过程中的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为基本任务的法律。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
一般认为,
其是指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相应手段和方式。纵观《反不
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中的所有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作为手段来保障其实施调整竞争法律关
系,这一基本任务的。共设定了
5
项具体的行*律措施。即:①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行政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吊销营业执照
;
及⑤
裁定中标无效。而民事手段,仅为第
20
条中所规定的:被害人可以提
起损害赔偿之诉
;
在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2
条及第
32
条中虽然规定
了刑事责任,但却均非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处罚。同时,该法
还明确规定,其实施机关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并且主要是国家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已具有了比较明
显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其是一部比较典型的国家直接*和干预市
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如果将其划入民法的范畴,显然是不合适的。这
是因为:第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国家在调整竞争法
4
律关系时,主要是积极主动地干预,并授权了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来
实施其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以告诉才处理的民事诉讼原
则为前提的被动式调整
;
第二,
作为该法实施机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可
能适用民事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该
法开始实施不久便制定了自己的行政处罚程序。而人民*也不可能
对违反该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实际上,在到目前
为止全国所共查处的
8600
多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
绝大多数是由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而由人民*所受理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联系的民事案件却为数不多,且仅限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起的
民事赔偿案件;第三,如果将民事法律原则适用于明显具有着经济法
特征的我国的该项法律的各项规定,势必将引起理论上的混乱。也容
易使人们对该法的各项规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
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理的。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