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吧交工商管理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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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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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8 12:13
工商管理费一直不合法,但却有存在的理由 .
★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
建议提交者:惜辉
工商局是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执法部门,但目前却几乎把全部的重点中心工作都放到收费养人上。可工商局不是针对我国所有进入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全部主体收费,仅仅是针对其中最弱小的经营者;小商小贩个体工商户收费。工商局为什么不征收公司和企业等更大、更富有的各类经纪实体的费?而专门从事收取小商小贩个体工商户的费?之所以出现这种令人费解的现实情况也是有其历史原因和背景的。
在二十年前的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鼓励和发展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随之应运而生。工商局随即设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然后、就假借这个协会之名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当时还制定有关条例规定: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还明文规定:工商局针对个体工商户所收取的“工商管理费”主要用作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是用来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在用费使用规定中还特别注重强调:“工商管理费”作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支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上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用”。可时至今日、这些明文规定早已经沦为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工商局不仅要为本部门养人而收费;还要积极的为地方财政创收。
近几年来、由于城乡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失地农民的不断增多,从事个体经营者迅猛发展;早已经达到了饱和状态。同时、社会上还在不间断的发展和新建一些特大型的购物超市和商场,同时、国外一些大型知名连锁超市也先后涌入国内市场。这些国内外新老大型购物超市和商场;必然要给所有个体经营者的经营环境造成极大的竞争压力。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新老大型购物超市和商场现有的经营状况和上个世纪末期相比之下;无不呈现出起死回生和购销两旺的景象。在加上各大商场超市的此起彼伏和连绵不断的促销活动,都给所有的个体经营者在经营环境和经济利益上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损失。因此、许多人都议论现在的买卖难做;许多个体工商户也都在抱怨不挣钱。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和利润逐年下滑的现实情况下;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所收取的工商管理费不降反增,竟然连续性的大幅度迅速增长。在许多地区甚至于出现“费进税退”“费大税小”费竟然要远远高于税的现实情况;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每月所缴纳国、地二税的共计总额竟然也没有工商管理费多!许多小商小贩每月向国、地二个税务局应缴纳的二税共计总额是二百元或者不足二百元,而工商管理费就能高达每月二百元。许多小商小贩今年面向工商局每月缴纳二百元钱的管理费,等到了明年或许就猛烈增加到每月缴纳四百元,一个体工商户在2002年时,一年所缴纳的工商管理费额定是2000元,到2006年,已经突飞猛进的涨到8000元。特别强调的是;在*电视台《焦点访谈》揭露湖南桃源县工商局乱收费节目中,一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竟然不可思议的从200元一步涨到1000元!还有个体工商户反映;其工商管理费竟然由300百元一步涨到1200元!类似问题很多。多年来,工商局总是如此年复一年不间断的大幅度“纠正”其针对个体工商户收费额定“偏低”的错误。
由于工商局早已经步入“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怪圈,不仅造成本部门机构人员的极度膨胀,同时、还以社会团体协会的名义安排许多人员;因为所有这些人的工资待遇;完全要依赖针对小商小贩的收费来获取,因此、给个体工商户增添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工商收费还竟然与其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其收费越多,其个人的工资奖励待遇也就越好。因此、工商高层就连续不断、年复一年的给其基层单位大幅度的增加收费任务;其基层单位也就必然要竭尽全力的去针对小商小贩收费,想方设法的来完成上级所下达的收费任务。因此、出现工商管理费异军突起、远远超越税收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尽管工商如此针对小商小贩超越税收的超标准收费;但由于工商管理费的任务额定过高。虽然工商基层人员都在竭尽全力的收费,但一些工商所还是不能完成过高的收费任务。有的工商所为了不影响个人的工资奖金待遇和政绩;全所成员就迫不得已自掏腰包补足空缺,还有的工商所竟然要依靠贷款来补足空缺。可以想象;工商如此超标准超负荷的收费,已经发展到难以承受的境地!
在1998年的工商与市场管办分离*改革中;工商局已经将所有市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转交给地方*,工商局早已不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市场了。如今的市场早已经呈现多元化的建设和管理,在这些市场内几乎都设有完善的物业公司和市场服务中心等专职的市场管理部门来管理和经营这些市场,市场内所有的经营者,每月也要向这些专门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门,缴纳为数不少的物业管理费和设施租用费,而工商局还继续把持这些市场不放,继续针对这些市场内的经营者收取空有其名的管理费;显而易见,已经是一种名不副实和极其不合理的收费。
工商局与市场管办分离脱钩改革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针对一些个体工商户而言却成为意想不到的坏事,因为工商局将市场和部分人员分割给地方*后并没有终止收费,而由一些工商分流人员新组建的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也开始新的收费,这就等于管办分离改革给一些个体工商户新增设一个收费管理部门,实际上是给个体工商户又新增添一种经济负担。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是如此,因为一些地区的工商局为了维持本部门利益根本就没与市场脱钩,或明脱暗不脱,而这种公然对抗中国*和*改革方案的现象也绝不是个别现象。
在我们当地的一个农贸市场内的小商小贩的一个摊位每月除缴纳50元钱的税外,还须向其它市场管理和经营部门缴纳数目不等的物业管理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而根据国家计委在2002年发布的文件规定;向这种情况工商局就应当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凡进入各城乡集贸市场内,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包括各类收费主体),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计价检(2002)1807号)而工商局竟然不可思议的针对这些小商小贩每月收取高达160元工商管理费!向这样的有法不依的工商管理费竟然要远远超越税的现实收费情况;使许许多多的为养家糊口而奔忙的小商小贩个体工商户都叫苦不迭。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最弱小者,其中还有许多失地农民和城乡居民中的生活困难户,这些人做的是养家糊口的小本生意,工商局作为国家一个庞大的为全社会而服务的*职能部门,理所当然要由国家税收来供养,而事实上却仅仅是依赖针对个体工商户收费来谋求生存;如此说来与法与理都不通。
工商收费不仅造成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上的本末倒置和错位,还严重影响到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和成效;工商收费不仅扭曲了国家*部门的自身形象,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和矛盾;工商收费已经严重危害到我国的社会安定和长治久安;小商小贩无不叫苦不迭和怨声载道。工商局不应成为收费局,工商收费有百害而无一利!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与市场“管办脱钩”分离改革归属省以下垂直管理后,与市场脱钩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应借此机会能捉住机遇轻装上阵,及时调整部门工作重点,认真负责履行其行政执法部门职能,全力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好市场经济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但令人费解的是工商部门工作重心并不是放到市场监管上,反而步入歧途而热衷于收费。在日常工作中,省*更关心的是工商收费额的多少,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收费工作竟然要重于市场监管工作,出现了其部门工作放本逐末的现实情况。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就是在此后连年大幅度迅速增长,工商管理费竟然不可思议的异军突起而超越了税收,小商小贩因此而叫苦不迭和怨声载道。事实证明,通过此次改革把一个已经与市场经营脱钩的行政执法部门竟然改革成一个以收费为重点工作的收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成为地地道道的工商收费局。
另外、垂直后的工商系统所有人员统一归属省工商局领导,工商收费也直接全额上缴省*,其工商部门所有人员的工资待遇也自然而然归省*负担,省以下地方*不负担工商部门的工资待遇,而省*拨给工商部门的工资待遇和经费经过省、市、县、(区)工商部门的层层落实和截留后,到了基层就很难保障其工作人员应有的工资待遇。如此说来也就难免不出现其基层单位人员人心不稳和工作消极等现象,也就难以避免个别基层工作人员把怨气转移到日常工作之中,出现一些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同时还滋长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工商在其“管办脱钩”和“垂直管理”后的所做所为很难说明其改革是成功的,起码其工作重点偏离了正轨,必然导致其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不尽人意和不得人心。
现在没有不收费的行政执法部门,出现*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想方设法*合法私有化。这些部门的收费不仅给以权谋私者为了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滋生诸多*现象。还严重恶化了我国目前极其严峻的就业环境,阻碍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许多待业人员难以就业,许多经营者不能够赢利,其中一些人不得已又重返失业群体;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不尽快加以认真解决则后患无穷。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已经于2005年6月明确提出:“坚决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经济的歧视性收费”!希望中国*和有关部门能将此具有历史特别重要的意义英明决策早日落到实处。我们已经欣喜的看到;北京、上海等地方*已经率先决定停止工商针对个体户的收费,四川省*于2004年就已经决定取消工商管理费,(尽管四川省工商局在*规定落实上还不尽人意)。时至今日,已经有十六个省份相继取消了针对出租车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希望这些利国利民的好*能尽快在全国普及;全国个体工商户都殷切祈望那一天能早日到来。
2006年2月15日初稿-2006年7月26日修改稿
转载当年制定部分文件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委已同意成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协会筹备组织已经开始办公。
关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部同意发出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应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1%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鉴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已经成立并已开始办公,请你们接本通知后,将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起,至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度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于今年九月底以前,直接汇寄北京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改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帐户,银行帐号:8901734。今后,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每年汇寄两次,上半年度于当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汇出,下半年度于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汇出。特此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发布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同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有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经费拨付办法: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除去应当上缴的提成和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外,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除应当上缴的提成外,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上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83)工商字第91号文中(三)的规定掌握使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本着“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原则,可以用作宣传教育费、表彰先进个体劳动者的奖励费以及其经验交流、专业会议等费用,不准挪作他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提成,应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百分之一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节选)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12:13
合理但不合法。建议直接向其纪检监察科室或上级工商部门举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12:13
顶,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