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4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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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25
对于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界限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否有必要分清界限。第二,怎么分清它们的界限。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相互交叉渗透的,即客体错误中可能同时存在对象错误,对象错误又可能导致客体错误。这些都属于日本刑法理论中客体错误的范畴。可以看出,日本的刑法理论也没有把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区分开来,在他们看来,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同一种错误形式。事实上,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目的物,这两种要素在刑法中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在区分罪与非罪,还是在定罪量刑中,都体现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分清这两者的界限,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够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在量刑中也不能够准确地根据犯罪人的罪责施以适当的刑罚。根据这个观点的意思,就是说两者的界限没有必要划清,也不能够划清。对此,日本刑法界对客体错误有着这样的定义: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某种客体当作自己意欲侵害的客体加以侵害。例如,行为人误以为甲是乙而予以杀害;误以为黑影是狗而开*射击,实际上是人,结果将人杀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25
理论界对于这两者所说的界限不清,其实不是指它们的定义或外延不清,而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中“竞合”的问题。
比如,行为人甲欲杀死乙,却误把丙当成了乙作为射击对象,如果此时甲射死了丙,那么甲的行为就属于对象错误,这一点不存疑问;但如果甲此时误拿了一把假*,误把丙当乙,对丙进行瞄准射击,结果也没杀死丙,那么此时甲的行为就同时存在着两种事实错误——手段错误和对象错误。这就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个侵害行为中的并存,我们姑且将这种情形称为“事实错误的竞合”。
同样的道理,对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来说,行为人在实施一个侵害行为时,他在主观意识上会同时存在着两种认识,一个是他想要侵害谁,这就是他所认识的犯罪对象,还有就是他将要侵害的犯罪客体,这两者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有非常清楚的认识的。
就拿杀人行为来说,一个人想要实施杀人行为,他在实施行为之前心里很清楚他想要杀谁,并且也很清楚他要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个客体。此时,如果他把他人当作自己原先要杀的那个人杀害了,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对象错误,但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都是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不存在客体错误,只存在着对象错误。
但如果此时,他误把别人家的牲畜当作犯罪对象杀害了,那他的行为就同时存在了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即主观认识的对象是人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人——对象错误;主观认识要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实际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客体错误。
综上所述,对于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可以认为是存在于同一侵害行为中的竞合,而不存在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在概念上界限上的不清。
打击错误中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因为:
(1)当打击错误主观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同,但又属于同一客体时,它就属于对象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甲当乙杀害,犯罪行为主观认识欲侵害的对象和客观上所侵害的对象不同,但行为主观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
(2)当打击错误主观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上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而且主观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实际侵害的客体也不相同时。
如行为人欲杀甲,却打死了甲的牲畜,行为人主观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主观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也不相同,这时就存在着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在同一个侵害行为中并存的情形——“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竞合”。
(3)行为人意欲侵害某个对象,但由于意志以外的行为人自身错误因素(如打击错误)而未对任何对象进行侵害。如甲欲杀乙,对乙进行瞄准,但由于*法不准,什么也没打着,这种情况的打击错误前面在介绍客体错误分类与对象错误分类时已经提到了,也是“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竞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客体错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