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4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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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2:21
法律分析:1. 2009年3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2. 过度包装就是:包装的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说词过于溢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