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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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21:20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如下法律后果: 1、仓储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交付后,该仓单仅具有相应的物权效力。例如,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