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中的哪些内容是不利于消费者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4 11:3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58
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条款约定不合理,变相增加保险金给付条件。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只有出“险”后才会认识保险,真是大多数人的一种感受。也难怪众多人说,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是花好稻好,一旦受损需要理赔时,则是一切凭合同说话,但保险合同又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看懂啊。还是希望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能够让人直接看懂为好,不然,人们对保险的距离将会加大,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