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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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2 16:34
法律分析:可以。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如经审核准予提取,职工可以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