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旅游,同行人能否协议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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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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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6 22:42
五一小长假马上就到了,又是一年 旅游 的旺季,有车一族相约结伴自驾出游的也越来越多。因为担心意外,有的人提出,大家事先签一份免责协议,消除同行人尤其是驾驶员的顾虑。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行吗?发生交通事故时,协议能否免除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讨论。
如果发生的是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事故是对方过错造成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对方进行索赔。对方是机动车的,通常可以利用对方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获得赔偿。如果对方只投保了交强险,或者保额不足,则受害人也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本车的驾驶人进行索赔。这样确实加大了提供车辆的驾驶人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发生的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本车驾驶人的过错、承担事故责任的。受害人只能向本车驾驶驾驶人索赔,此时,提供车辆的驾驶人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此外,如果发生的是单车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车自己一方。造*员伤亡的全部风险和责任都要由提供车辆的驾驶人承担。
从上面的几种情形来看,无论哪种情况,提供车辆的一方都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境地。那么自驾出游的每个人都签署一份免责协议是否可行呢?
这种免除对方人身赔偿责任的协议,民间俗称“生死契约”,意思是如果发生意外,无论生死都与对方无关。这种协议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理念,按照《民法典》规定,免除人身责任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自愿签署也是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免责协议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过错方的一部分责任,但是发生意外,过错方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要解决上述问题,律师的建议是,除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谨慎驾驶外,每位同行人包括驾驶人在内,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可以选择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的车上人员附加险或者包括乘*通工具在内的意外险,用保险来提供保障。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雇主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与雇佣的工人吴某外出采购,凌晨2点左右,在某高速公路上,因疲劳困倦,与前方紧急车道内发生事故停靠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驾驶人张某和副驾驶座的吴某当场身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责。前方的货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受害人吴某的近亲属因未能得到赔偿,于是将张某的近亲属起诉到*,要求张某的近亲属以其与张某共有和继承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张某自己的死亡得不到任何赔偿,其亲属还要为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雪上加霜、教训惨重。
作者简介:周云涛,上海市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浦东区委 社会 法治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主要服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等。曾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和受害人方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千余件,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一、二审和再审*支持改判,并被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