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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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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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9:45
条例自2018年3月1日施行。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星期为江苏慈善周。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逐步进入快车道,在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在全面系统总结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了慈善活动中存在的诸如慈善组织的信息不够透明、慈善募捐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从而为我省慈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也为国家相关立法提供了实践探索。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主要从慈善活动的定义、对慈善组织和慈善募捐的规范、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和奖励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慈善活动的定义
条例对于慈善活动定位的主要依据是*的文件精神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明确提出,要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这个定义反映了慈善活动的三个特性:即民间性、自愿性和无偿性;明确了慈善活动的三种方式:即给予受助者资金、实物和服务帮助;界定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即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领域。条例所调整的慈善活动的范围以这五个领域为重点,但并不仅仅限于这五个领域,还包括“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符合慈善宗旨的其他活动”。
二、关于慈善组织的规范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慈善组织的发展状况是衡量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一)条例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性质。“本条例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
(二)条例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资产属性和管理使用原则。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或者信托以及*资助,因此,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对于社会关注的慈善组织的工作经费问题,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为了加强对慈善组织列支经费的监督,条例还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其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
法律依据
《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施行。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