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失信人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出来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5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4:11
被*判失信人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出来。
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如下:
1、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
3、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如下: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4:11
被*判失信人住房公积金不可以提出来,可执行的财产可不单指银行卡里的存款,名下的房子、车子等,像要是有住房公积金、人寿保单、未成年子女名下资产、退休金等,也都是可执行的,
法律分析详情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可以提取的,也属于可执行的财产范畴,*查到失信人有住房公积金,会让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执行,把账户余额进行冻结划扣。并且不单是失信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公积金,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进行强制执行。二、大多数的商业保险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但是人寿保险比较例外。人寿保险退保后有现金价值,也属于失信人的责任财产,同样可以强制执行。*查到失信人名下有人寿保险会让其主动退保获取现金价值后履行义务,否则就会要求保险机构强制退保并把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三、很多失信人会把自己的财产存到给未成年子女开设的银行卡账户中来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要是被*查到了,只要其子女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会直接认定为失信人的财产,也会将其强制执行。*会把未成年子女的银行卡冻结,并从中划扣资金来偿还债务。同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车子、房子,也是会被强制执行的。四、失信人交了社保退休了就有退休金,也算是个人收入,同样也是会被执行的。不过在失信人未退休前是不能执行的,所以要执行也是得等到失信人退休了办理了退休手续才行,但不是执行全部,还会给失信人留下一笔生活开支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4:12
可以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您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