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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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4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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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9 08:49
第二条 【专营管理】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释义本条开宗明义,明确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专营制度,是食盐管理工作的根本和基础。《食盐专营办法》围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立法目的,从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储备、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多个方面,对“专营”制度进行了规范。
一、食盐专营食盐专营,自古有之。自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创制食盐民产、官运、官销的官营制度以来,在漫长的古代时期,食盐由官方经营或者指定的组织经营的专营*直占据主导地位。现行食盐专营的法律制度,始于1996年5月*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办法从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年度生产计划、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食盐批发许可、购盐渠道、*定价、准运管理等多个方面,规定了食盐专营制度。
在《食盐专营办法》之前,*于1994年3月发布了《盐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明确盐(含食盐)的批发由盐业公司和县级以上*授权的单位经营,其他公司或者单位无权经营。1994年2月20日,*就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若干意见的请示》,作了《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3号),“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并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96年5月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具体规定了食盐专营的法律制度。从1996年5月《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制度看,食盐专营是对食盐生产一批发一零售的全流程监管,涵盖生产计划、购进计划、销售区域、购盐渠道、运输、储备等多个方面,且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充分体现了行政管理色彩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意志。
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按照《盐业*改革方案》“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对原有专营制度进行了完善,删除了原来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的产销区域*和准运许可等制度,放开食盐*定价和产销计划,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要求。
从现行《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看,食盐专营制度仍体现为对食盐生产一批发一零售的全流程监管,即食盐生产由定点生产企业负责,批发由定点批发企业负责,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关于食盐专营制度,《盐业*改革方案》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为了更好地体现“食盐专营”的管理要求,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特意将“食盐批发许可”修改为“食盐定点批发”,用“定点”这一带有地域布局要求的措辞,表达“专营”的制度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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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9 08:49
第二条 【专营管理】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释义本条开宗明义,明确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专营制度,是食盐管理工作的根本和基础。《食盐专营办法》围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立法目的,从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储备、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多个方面,对“专营”制度进行了规范。
一、食盐专营食盐专营,自古有之。自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创制食盐民产、官运、官销的官营制度以来,在漫长的古代时期,食盐由官方经营或者指定的组织经营的专营*直占据主导地位。现行食盐专营的法律制度,始于1996年5月*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办法从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年度生产计划、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食盐批发许可、购盐渠道、*定价、准运管理等多个方面,规定了食盐专营制度。
在《食盐专营办法》之前,*于1994年3月发布了《盐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明确盐(含食盐)的批发由盐业公司和县级以上*授权的单位经营,其他公司或者单位无权经营。1994年2月20日,*就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若干意见的请示》,作了《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3号),“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并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96年5月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具体规定了食盐专营的法律制度。从1996年5月《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制度看,食盐专营是对食盐生产一批发一零售的全流程监管,涵盖生产计划、购进计划、销售区域、购盐渠道、运输、储备等多个方面,且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充分体现了行政管理色彩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意志。
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按照《盐业*改革方案》“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对原有专营制度进行了完善,删除了原来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的产销区域*和准运许可等制度,放开食盐*定价和产销计划,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要求。
从现行《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看,食盐专营制度仍体现为对食盐生产一批发一零售的全流程监管,即食盐生产由定点生产企业负责,批发由定点批发企业负责,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关于食盐专营制度,《盐业*改革方案》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为了更好地体现“食盐专营”的管理要求,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特意将“食盐批发许可”修改为“食盐定点批发”,用“定点”这一带有地域布局要求的措辞,表达“专营”的制度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