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12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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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4:39
1、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 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10010元。 2、 申请财产保全 :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 案件受理费 ,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 管辖权异议 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6、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7、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8、基层*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9、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179条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 13.3其他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0、人民*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书面通知当事人 缴纳诉讼费 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