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1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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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1 20:16
法律分析:“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报关单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时,“出口享惠情况”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
“0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1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 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