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双倍利息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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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8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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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0:41
最高人民*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了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将利率标准由原来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改变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执行双倍利息的标准也就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满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0:41
千分子四点八七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0:42
1、“原告要求*执行利息。
*可以不支持吗?”:
(1)如果你是要求*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在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确定被告应支付利息的,执行法官不能执行。因为:执行,只能是执行判决书中已经确定的债务。
(2)如果你是要求*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后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在你的执行申请中提出了请求时,执行法官一般应当支持;
但如果你没有申请:执行法官可以执行也可能不执行。
2、“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不支持?”:
(1)要求判决生效前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的,不支持。
(2)要求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只要你在执行申请中申请了,*应当支持;如果没申请,可以支持也可不支持。
这样说能明白吗?原债务的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利息是不同的。
3、“利息方面在判决书哪里看
怎么写的
可以执行利息
怎么写的不可以支付利息
这个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
打架”:
(1)在“判决如下”中应有:赔偿xxx元并利息。如果没有提及利息,就是不支持给付利息。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般没有利息,但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你可以要求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或判决书中确定的对方应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索要迟延履行金。具体如下: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