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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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9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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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1 22:46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居住证,以下涉及身份证件的如无特殊规定均参照执行)。
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下同)。
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全款专用收据);购买本市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全款专用收据);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全款专用收据);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全款专用收据);购买本市拍卖房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收据(缴款凭证)。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