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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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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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4 02: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根据省*《关于法规性文件的起草、送审程序及颁发的若于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本市有关经济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管理及其他管理方面和规范性文件。由市*及市*各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称为行政规章;由市*提请市*常委会审议制定报省*常委会批准的称为地方性法规。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以*、法律、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和抵触,必须符合我市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的实际。
第四条 市*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统筹安排、全面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第六条 市*各委、办、局(公司),应在自己业务分工范围内,根据工作发展实际,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划意见,按“法规和行政规章名称”、“建议颁发机关”、“拟起草单位”、“完稿时间”、“草拟情况”等项目列表上报市*。
因特殊原因急需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部门必须在报送市*审定的一个月之前提出起草制定意见,并按本条一款的要求列表上报市*。第七条 各部门提报的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划意见,由市**负责综合平衡,并编制吉林市*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规划草案,提请市*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第八条 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划草案经市*常务会议批准后,以市**文件发布,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起草准备工作。第三章 起草会签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既要注意与上级法规和本地原有规章的纵向衔接,又要注意与其他部门有关法规、规章的横向关系。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到其它部门业务的条文,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重要的,还应提交专门或专业会议上进行讨论论证。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采用的形式要标准化、规范化。
比较全面地、系统地调整某一方面的关系,解决比较重大的问题,颁布后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可以用条例。
部分、个别地调整某一方面的关系,或者对某项法律、法规的执行作出变通处理的,可以用规定。
具体地规定某个问题怎样管理、怎样办手续的,可以用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或上级法规而制定的内容比较系统、全面、细致的,可以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标题要简短明确,能反映它的基本内容。法规和规章的标题为“条例”、“办法”、“细则”的,要冠以“吉林市”的字样,以示级别和适用范围。法规和规章的标题为“规定”的,要在标题前写明发布机关的名称。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本文结构要严谨合理。本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总则部分要阐明制定法规、规章的目的、依据、原则和 适用范围等内容。
分则部分规定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各方面的具体内容,规定支持、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以及对模范执行者和违反者怎样奖罚等。
附则部分应写明生效日期、对与之相抵触的旧法规、规章的处置、解释权以及不便在总则和分则中安排的其他内容。
本文一般分为章、节、条、款。条是法规、规章的基本单位,每条应包括一项完整的规则,条下设款,采取另起一个自然段的方法表示。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语言要规范化,不准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甚至有歧义的语言。有的术语,要指明它的特定的确切含义。概念要准确,一个概念只能使用同一词汇,避免矛盾和混乱。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组织既有实际工作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撰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导或参与起草工作。涉及到几个部门的,要组成以一个部门为主,有关的几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共同研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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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4 02: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根据省*《关于法规性文件的起草、送审程序及颁发的若于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本市有关经济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管理及其他管理方面和规范性文件。由市*及市*各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称为行政规章;由市*提请市*常委会审议制定报省*常委会批准的称为地方性法规。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以*、法律、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和抵触,必须符合我市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的实际。
第四条 市*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统筹安排、全面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第六条 市*各委、办、局(公司),应在自己业务分工范围内,根据工作发展实际,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划意见,按“法规和行政规章名称”、“建议颁发机关”、“拟起草单位”、“完稿时间”、“草拟情况”等项目列表上报市*。
因特殊原因急需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部门必须在报送市*审定的一个月之前提出起草制定意见,并按本条一款的要求列表上报市*。第七条 各部门提报的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划意见,由市**负责综合平衡,并编制吉林市*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规划草案,提请市*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第八条 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划草案经市*常务会议批准后,以市**文件发布,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起草准备工作。第三章 起草会签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既要注意与上级法规和本地原有规章的纵向衔接,又要注意与其他部门有关法规、规章的横向关系。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到其它部门业务的条文,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重要的,还应提交专门或专业会议上进行讨论论证。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采用的形式要标准化、规范化。
比较全面地、系统地调整某一方面的关系,解决比较重大的问题,颁布后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可以用条例。
部分、个别地调整某一方面的关系,或者对某项法律、法规的执行作出变通处理的,可以用规定。
具体地规定某个问题怎样管理、怎样办手续的,可以用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或上级法规而制定的内容比较系统、全面、细致的,可以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标题要简短明确,能反映它的基本内容。法规和规章的标题为“条例”、“办法”、“细则”的,要冠以“吉林市”的字样,以示级别和适用范围。法规和规章的标题为“规定”的,要在标题前写明发布机关的名称。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本文结构要严谨合理。本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总则部分要阐明制定法规、规章的目的、依据、原则和 适用范围等内容。
分则部分规定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各方面的具体内容,规定支持、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以及对模范执行者和违反者怎样奖罚等。
附则部分应写明生效日期、对与之相抵触的旧法规、规章的处置、解释权以及不便在总则和分则中安排的其他内容。
本文一般分为章、节、条、款。条是法规、规章的基本单位,每条应包括一项完整的规则,条下设款,采取另起一个自然段的方法表示。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语言要规范化,不准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甚至有歧义的语言。有的术语,要指明它的特定的确切含义。概念要准确,一个概念只能使用同一词汇,避免矛盾和混乱。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组织既有实际工作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撰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导或参与起草工作。涉及到几个部门的,要组成以一个部门为主,有关的几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共同研究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