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棚违建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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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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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4 11:32
雨棚违建界定的标准如下:
1、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建设的;
2、是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是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
4、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5、是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6、是无法提供职能部门或住建局出具的其它准许动工建设书面材料的;
7、是违反法律、法规其它有关规定的。
雨棚需要满足几点要求才不算违建:
1、雨棚搭建的地点如果位于消防通道上且高度地域4.5米则算违建,存在隐患是必须要被拆除的;
2、不能影响城市美观,即是处在沿街房屋,私自搭建露台雨棚或者窗户雨棚,影响城市形象,则算违建,也是必须要被拆除的;
3、不能影响妨碍别人的生活,即影响采光、视线、通风、晒衣等;
4、雨棚不能搭建在两侧结构上,只能安装在一侧结构上;
5、不能影响小区的整体要求,一般小区也都统一的是一种风格的建筑,私自搭建即影响整体小区的美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