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34——第034讲 换个角度看乘人之危发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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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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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17:38
我们应该赞美那些乘人之危发财的人。
第一个例子是劫匪持刀抢劫,威胁我拿出一万元赎身;我在人多的地方逃脱,强盗说“你违约了。”问你是法官怎么判?在这个例子中,劫匪是使用武力威胁当事人作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约定,我认为应当判定约定无效。
第二个例子是我在沙漠极度缺水的情况下,摊贩坐地起价1万元/一瓶水。回家后我拒绝付款,认为这是乘人之危的做法,那个人控告我说“你违约了。”问你是法官怎么判?在这个例子中,我认为法官在实际情况中应该会结合水的实际价值和当时的情境做出合理判决,在1-1万元之间。
乘人之危有别于拦路抢劫。
这两个例子看起来情境具有类似之处,两者有什么区别?如上所言——若你观察不够仔细就很容易犯错误,我第一遍看这两个例子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但是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是乘人之危在经济学中的范畴;而我们一般接触到的都是其语文含义。乘人之危是一个成语,读音是chéng rén zhī wēi,意思是指在别人遇到危难的时候去威胁损害,出自《后汉书·盖勋传》。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真实意思而接受对其不利条件的行为。《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第一个案子里,一个人面临的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是强盗制造出来的;而在第二个例子中,口渴的人面临的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不是提供水的人制造出来的。提供水的人,只不过给别人多提供了一种选择而已。"作者在这里把生活中“乘人之危”这个概念精确缩小了,有别于拦路抢劫,作者的意思是说乘人之危是且只是给别人多提供了一种选择。(医生利用病人的病,老师利用学生的无知)
也就是说:乘人之危是需求自然在前,而不是乘人之危的人人为制造需求——这是拦路抢劫。
阻止别人发国难财,只会让遭受灾害的人处境更糟。
美国“卡特里娜”飓风灾难的例子说到了一个重要的点,人们通常认为发国难财是不对的,但是如果没有利益驱动,一般人是不会跑1000多公里把自己的积蓄拿出来购置当地居民急需的发电机的。
阻止发国难财的直接后果,就是剥夺了遭受灾害的人的选择。
价格永远起调节作用。
那些乘人之危发国难财的人,他们自己本身的行为久增加了供应,使商品的价格下降,缓解了供需之间的矛盾。
思考题:供给不自由,价格是否还有意义?
答:我认为有意义,文森特*梵高的画只有流传于世的那么多数量(278件),很多作品都收藏在巴黎奥赛博物馆,作为历史上最伟大的艺术家之一,梵高的作品是无价的瑰宝,当然由于数量*无疑也是供给不自由的,但人们仍然可以以一个具体价格去衡量作品,价格是有意义的。7月9日一条新闻报道说:阿联酋富豪拖南极冰山回国,为当地提供可饮用的干净水源,该计划或耗费1-1.5亿美元。冰山的供给自由吗?
在篇幅最后,作者说自己是“老是建议涨价”,而朋友说应该增加供给,涨价治标不治本。没怎么明白,直到搜索思考题时发现了以下文字,帮助更好理解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