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工伤的三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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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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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05:27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工伤认定的三个原则是什么?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这种情形也视为工伤;
3、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视为工伤。
二、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一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