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赦免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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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0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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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03:01
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特赦
1959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此时,社会主义建设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在押罪犯中的多数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据此,**在1959年9月14日提请全国*第九次会议考虑特赦一批罪犯,*九次会议讨论了*这一建议,决定根据《*》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的规定,由国家*刘少奇发布特赦令,对下列罪犯实行特赦:(1)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从善的,予以释放;(2)反*罪犯,判刑5年以下(包括5年),服刑时间达刑期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达刑期2/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3)普通刑事罪犯,判刑5年以下(包括5年),服刑时间达刑期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达刑期1/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改恶从善的,可以减为$+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由于这次特赦对象较为广泛,除战犯外,还有反*犯和普通刑事犯,所以程序也十分严格。此后还有六次特赦,其对象均为战争罪犯,时间分别是:1960年11月28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2日、1966年3月29日及1975年3月17日。1975年,第四届全国*和二次会议根据*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