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舱安装改造维修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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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9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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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2 22:01
各种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只能由取得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承担。
医用氧舱是指:
(一) 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 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
(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
(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
(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
(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
(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
(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
(八)空气过滤器滤材;
(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
(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
(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
(十二)航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
(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条 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对其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检验报告》(附件四),并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将本地区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情况填入《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