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表二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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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0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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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7 21:11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修订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专用*,也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数据。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情况,也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数据,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专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专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7栏“废旧物资*”,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
7、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8、第9栏“6%征收率”不再填写。
9、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0、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 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21栏“红字专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 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符合“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条件的也在此填写。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专用*等。
5、第28栏“其中: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6、第30栏“废旧物资*” ,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
7、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8、第32栏“6%征收率”不再填写。
9、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七) 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专用*”项指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八) 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