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火灾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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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2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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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9 16:37
乌鲁木齐市火灾调查规定如下:
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自治区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刑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2、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4、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5、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6、有人员死亡的火灾,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