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下了腾退通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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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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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3 13:13
一是租赁合同到期了,承租人需要退出公租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等形式在城区拥有住房,并且达到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退出公租房,承租人有一切不当行为的,比方说提供虚*明,转租、出借等等,都需要解除合同,退出公租房。
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1、租赁期限满了,承租人就应要退出公租房,若是想要续租,则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就提出申请,并在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2、若是承租人是通过购买、获赠或是继承等形式在市区内拥有住房,并且达到了*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以说公租房是可以换个房间的。
承租人但凡有以下几个行为的,都需要解除相关合同,并收回公共住房,同时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