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0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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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6:36
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 调解申请书 ,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 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对方 承担民事责任 。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