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怎样通过虚开发票来非法牟利(偷税、漏税)的?(详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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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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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9:12
A,对于开出*方:
1、有多余的进项税(非法取得的,比如进口*完税凭证等;自己实际销售存在不需要开*的等),它开出*不用交税,但可以向受票方收取开票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而且基本上是现金收入不入账。
2、自己企业是定额交税,开票多少无关自己税负的。它就开票给他人收取费用。
3、以虚假身份证明设立公司,领取*开具,向受票人收取费用,自己不去申报纳税,一走了之。
B、对于收到*方:
1、拿到*专用*,只要支付的开票费用低于相应的进项税,差额部分递减的应纳税额就是非法获得的利益。
2、无论**还是营业税*,计入其成本,就相应冲抵了利润,这部分利润就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3、如果企业股东是自然人,*冲抵利润,最终还冲减了未分配利润,也就造成分红个人所得税少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9:12
谁敢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9:13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9:13
1、偶尔虚开、代开,开票方有待抵进项,少量开具销项*不影响其应纳税,而且开票方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2、开票方经营的业务进项多,而销售时要票的少(如销售给个体等),给他人虚开、代开无所谓,而且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3、故意虚开、代开,虚假注册或购买他人准备注销的企业,领购专用*后,给他人虚开、代开*,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开完后就走人。
4、用假*虚开、代开,收取费用开完*后走人。
这些都是实际中发生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