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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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5 13:10
《*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三十三条 *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