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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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2:11
成都大学毕业生档案转递须知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成都大学毕业生档案转递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毕业生档案是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种表现真实记载的凭证,它关系到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保险、养老、出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如果一旦发生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漏装、误装、投递错误或档案丢失等问题,将严重损害毕业生个*益,同时给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清点、整理与补充,按时将毕业生的档案材料移交到学校档案馆。
二、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
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涉及面广的`特点,需要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组织部、团委等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一)各学院对毕业生档案工作要及早进行准备,材料的收集范围和要求应符合《成都大学毕业生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确保归档材料完整、规范。档案材料中必须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白联)、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学分成绩登记表、毕业实习鉴定表、优秀论文鉴定表、奖惩情况及党团组织材料等,材料不齐备不得转递寄发。
(二)各学院由毕业生班主任负责归档,在归档前应先将每个学生的材料归集在一起,按专业、学号进行排列,对归档的材料应逐人逐份审查,按专业、班级填写《毕业生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同一学院、同名同姓的毕业生归档材料要特别注明,以免发生误装误发。档案馆验收后,由班主任协助档案馆归入学生档案。
(三)各学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毕业生档案材料送交档案馆,不得迟交或漏交。档案转出后,其遗漏材料由各学院负责善后处理。
(四)负责学生档案材料整理、归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在毕业生档案材料整理、归档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抽取毕业生档案材料或添加无关的材料。
三、毕业生档案转递
(一)凡纳入学校统一派遣的专科生、本科生的档案一律由档案馆负责转出。没有纳入学校统一派遣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由所在学院负责收集、整理、转递。
(二)档案馆在收到学生处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毕业生派遣名册半个月内,按照毕业生派遣的单位及地址,通过机要局寄发到档案接收单位。
(三)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直接转递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人事代理部门);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转递至生源所在地人事局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了解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档案接收权,同时了解用人单位的详细地址,避免档案因地址不详退回。
(四)毕业生档案转递地址原则上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所写的接收档案地址填写,要求派遣地址清楚,派遣单位写全称,且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应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
(五)因特殊原因(拟出国、考研、考公务员、专升本等)改派,要求档案暂缓转递的,应由个人写出申请,交所在学院签字盖章后,并将档案缓发申请送交档案馆,档案馆同意后方可缓发档案。
(六)学生改派后,须及时将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交到档案馆。
(七)考研学生需要在毕业前调档政审的,须持报考学校的“调档通知”,按照《考研学生人事档案调档流程》办理(其他类似情况参照办理)。待毕业档案材料齐全后,一次性寄往录取学校,避免二次寄档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
(八)毕业生档案要按规定发放,统一组织,逐级转递,毕业生本人不能携带人事档案。
四、毕业生档案留存管理
(一)教务处应及时提供专升本学生拟录取名单,档案馆根据拟录取名单提留专升本的学生档案。
(二)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等国家支持的就业促进项目的毕业生可申请个人档案暂留。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签章核实后及时交到档案馆,档案馆按规定保存个人档案。
(三)学生因休学、延长学年、没修完课程及等原因延期毕业的学生,档案暂时由档案馆保管,待学业完成后及时与档案馆联系,档案馆将档案寄往用人单位。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寄出退档的,档案由档案馆暂时保管,本人要及时与档案馆联系,提出转递或留存意见,并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五)毕业生档案非正常原因滞留学校的,或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留校的学生,要与档案馆签订档案留校协议,档案馆按协议规定保存个人档案。
五、毕业生档案转递的查询
(一)毕业生离校后约三个月左右,应查询自己的档案是否到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单位。
(二)查询可以登录档案馆网页查询个人档案转递情况。
(三)学生在派遣三个月后,查询到自己的档案仍未到达具体单位,可以再到具体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查询,如果两地均没有到达,请及时与档案馆联系,档案馆将协助学生办理机要查询。
(四)从档案投递之日起一年以内为办理机要查询时限,过时将不能办理机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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