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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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9 19:51
路政钓鱼执法,首先是没有法律或法理支持,而且会摧残文明、规范、严密的执法体系,也会对法律与执行的严肃性、尊严性产生负作用,也有损于公民对法律崇尚与敬畏意识,是行政行为中不允许的的。
现代行*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执法面临的情形危险性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危害性相当大。
但在惩治对社会危害极大的刑事犯罪活动中,为了获取证据或更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也不是不允许“钓鱼执法”的,比如警方的卧底就存在着“钓鱼”或“钓大鱼”的因素。所以,法律层面还没有对“钓鱼执法”进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9 19:51
从法律明文规定角度,现无明文禁止,仅部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钓鱼执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9 19:52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如果发现执法人员钓鱼执法的证据可提供,依法处理,也可将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