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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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8 13:19
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