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销售指软件开发合同还是软件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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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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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23:59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的优惠*?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后,对纯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
二、*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五、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
*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
九、*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的,在开具*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11.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12.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专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的比照办理。
@自产软件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中属于自产软件收入的部分,包括自产软件销售、工程承包(除硬件收入外)、技术服务、软件及相关技术的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收入,自产软件收入≤软件总收入≤企业总收入;
@软件分类收入:是指软件收入按内销和出口两类中的销售产品、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项进行分项填写,其各项数据的总和即为该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一定要和附件“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的软件销售收入相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一定要与附件“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的收入相等;
@销售产品”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产品销售*复印件或*列表,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与《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复印件或*列表,并附加相关证明核实该合同中的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要与《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咨询培训”收入的企业,要附加培训项目类型、金额及*复印件或*列表;
@有“其他”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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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23:59
转让吧,可以去青鸟合同卫士app里面自己生成一份法律文件范本看看,里面有销售合同和转让合同的范本,包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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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23:59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的优惠*?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后,对纯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
二、*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五、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
*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
九、*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的,在开具*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11.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12.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专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的比照办理。
@自产软件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中属于自产软件收入的部分,包括自产软件销售、工程承包(除硬件收入外)、技术服务、软件及相关技术的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收入,自产软件收入≤软件总收入≤企业总收入;
@软件分类收入:是指软件收入按内销和出口两类中的销售产品、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项进行分项填写,其各项数据的总和即为该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一定要和附件“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的软件销售收入相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一定要与附件“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的收入相等;
@销售产品”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产品销售*复印件或*列表,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与《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复印件或*列表,并附加相关证明核实该合同中的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要与《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咨询培训”收入的企业,要附加培训项目类型、金额及*复印件或*列表;
@有“其他”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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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23:59
转让吧,可以去青鸟合同卫士app里面自己生成一份法律文件范本看看,里面有销售合同和转让合同的范本,包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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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23:59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的优惠*?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后,对纯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
二、*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五、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
*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
九、*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的,在开具*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11.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12.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专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的比照办理。
@自产软件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中属于自产软件收入的部分,包括自产软件销售、工程承包(除硬件收入外)、技术服务、软件及相关技术的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收入,自产软件收入≤软件总收入≤企业总收入;
@软件分类收入:是指软件收入按内销和出口两类中的销售产品、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项进行分项填写,其各项数据的总和即为该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一定要和附件“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的软件销售收入相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一定要与附件“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的收入相等;
@销售产品”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产品销售*复印件或*列表,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与《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复印件或*列表,并附加相关证明核实该合同中的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要与《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咨询培训”收入的企业,要附加培训项目类型、金额及*复印件或*列表;
@有“其他”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3:59
转让吧,可以去青鸟合同卫士app里面自己生成一份法律文件范本看看,里面有销售合同和转让合同的范本,包括注意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3:59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的优惠*?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后,对纯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
二、*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五、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
*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
九、*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
*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的,在开具*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11.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应税项目按照*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12.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专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的比照办理。
@自产软件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中属于自产软件收入的部分,包括自产软件销售、工程承包(除硬件收入外)、技术服务、软件及相关技术的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收入,自产软件收入≤软件总收入≤企业总收入;
@软件分类收入:是指软件收入按内销和出口两类中的销售产品、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项进行分项填写,其各项数据的总和即为该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一定要和附件“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的软件销售收入相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一定要与附件“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的收入相等;
@销售产品”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产品销售*复印件或*列表,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与《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复印件或*列表,并附加相关证明核实该合同中的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要与《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咨询培训”收入的企业,要附加培训项目类型、金额及*复印件或*列表;
@有“其他”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3:59
转让吧,可以去青鸟合同卫士app里面自己生成一份法律文件范本看看,里面有销售合同和转让合同的范本,包括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