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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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3:14
土地*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一、什么是土地*清算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并填写《土地*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税款的行为。二、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并填写《土地*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三、土地*清算扣除项目包括什么(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六)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地*清算税率是多少?土地*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清算征收方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