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准备从日本引进设备,对于现在外资设备还是否享有免税进口到国内*?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8 16:46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3:07
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四、来料加工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连同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或补充协议一并报批,按《关于我市来料加工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深经通[1998]40号)执行。
五、内资企业进料加工所需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由经营单位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批,市经济贸易局依据文件的规定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不作价设备,须附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批。
七、进料加工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一律凭市经济贸易局的批复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八、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中)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由主管海关核准,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
九、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进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经济贸易局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十、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将不作价设备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十一、其他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事项按外经贸政发文执行。
这些就是相关的文件,如果具体需要确定如何申请减免税进口,还需要了解外资企业性质,将企业营业执照和进口设备的图片,功能说明,机械的工作原理,还有和外商的合同,*一起递交到省外经贸局做审批!这样就能进一步确认和申请减免税进口
需要了解更多进出口只是,可随时咨询,天浩诚进口高级物流师张先生为您服务!点击用户名即能找到我的联系方式!欢迎咨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3:08
有但是需要申请,还要看设备的种类和型号,还有新旧程度,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