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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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7:47
一非青岛本市户籍
限购区域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
购房条件
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注: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购房套数
满足以上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购房需出具购房资格证明
2018年4月19日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前,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等材料按上述规定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二青岛本市户籍
限购区域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
购房套数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在限购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购房需出具购房资格证明
自2018年4月1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买住房前,购房人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住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注: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征收)安置住房、公房出售住房的取得和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执行,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