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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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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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6:59
试用期
39、什么是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
40、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41、什么是学徒期?新招工人是否约定学徒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学徒期是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4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如何约定见习期与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43、学徒期、见习期与试用期之间有何区别?
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4条已有明确规定。学徒期是对新招工人的一种培训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仍应继续采用。见习期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一般为1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者都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学徒期与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可同时约定,一般来讲学徒期、见习期均长于试用期。
44、劳动者医疗期超过试用期能否按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享受的医疗期也是试用期内的,所以医疗期满时,时间虽已超过试用期,若本人身体仍不符合录用条件,须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等规定办理。
45、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期满后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6号《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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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7:00
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不应以外企倒闭而解除。如果中介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应给予你经济补偿。外企公司欠你两个月的工资,中介公司应当出面催讨,如果催讨没有结果,中介公司必须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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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6:59
试用期
39、什么是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
40、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41、什么是学徒期?新招工人是否约定学徒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学徒期是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4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如何约定见习期与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43、学徒期、见习期与试用期之间有何区别?
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4条已有明确规定。学徒期是对新招工人的一种培训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仍应继续采用。见习期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一般为1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者都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学徒期与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可同时约定,一般来讲学徒期、见习期均长于试用期。
44、劳动者医疗期超过试用期能否按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享受的医疗期也是试用期内的,所以医疗期满时,时间虽已超过试用期,若本人身体仍不符合录用条件,须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等规定办理。
45、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期满后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6号《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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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6:59
试用期
39、什么是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
40、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41、什么是学徒期?新招工人是否约定学徒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学徒期是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4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如何约定见习期与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43、学徒期、见习期与试用期之间有何区别?
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4条已有明确规定。学徒期是对新招工人的一种培训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仍应继续采用。见习期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一般为1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者都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学徒期与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可同时约定,一般来讲学徒期、见习期均长于试用期。
44、劳动者医疗期超过试用期能否按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享受的医疗期也是试用期内的,所以医疗期满时,时间虽已超过试用期,若本人身体仍不符合录用条件,须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等规定办理。
45、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期满后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6号《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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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7:00
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不应以外企倒闭而解除。如果中介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应给予你经济补偿。外企公司欠你两个月的工资,中介公司应当出面催讨,如果催讨没有结果,中介公司必须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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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7:00
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不应以外企倒闭而解除。如果中介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应给予你经济补偿。外企公司欠你两个月的工资,中介公司应当出面催讨,如果催讨没有结果,中介公司必须代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