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通办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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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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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2 13:12
一、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一)适用事项。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跨省通办”。
(二)应用场景。 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三)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规定,向迁入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2.准予迁入。迁入地*机关应打印留存《准予迁入证明》,推送至“备案系统”,并在2 个工作日内依托“备案系统”中“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和申请人联系方式。
3.迁出登记。迁出地*机关应当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留存《户口迁移证》,推送至“备案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入地*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4.办理迁入。迁入地*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机关对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一)适用事项及应用场景
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机关开具。
(二)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2)信息流转。受理地*派出所当场对申请人的身份、申领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依托“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查询、告知户籍地*派出所;同时将受理信息及当事人申请材料通过传真等方式传输至户籍地*派出所。
(3)信息查询。户籍地*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受理地*派出所。如果存在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受理地*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出具证明。受理地*派出所依据户籍地*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见1),加盖受理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受理地和户籍地*派出所均须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5)特殊情形。对于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证明信息,如受理地*派出所能够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的,可以现场为申请人出具证明(见2),并将有关开具证明情况反馈户籍地*派出所备案。
三、启动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启动户口迁移和开具户籍类证明事项“跨省通办”。各地要组织做好“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解读,严把业务规范,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