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权划转是否需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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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8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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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04:43
需要
一、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标准和程序
(一)机构划转标准和程序
1.标准:法律法规、“三定”规定以及其他*文件赋予主要以履行涉及“五大领域”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整建制划转;名称冠以“执法、监察、稽查、管理”等有关字样的涉及“五大领域”等方面执法的机构或以“五大领域”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执法权的机构,可以划转;赋予主要以履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为主,同时也承担少量涉及“五大领域”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原则上剥离具体行政执法职能,不转机构;由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事业单位承担涉及“五大领域”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以及与市本级实行分级管理的市辖区无专门执法机构的,由地方*研究确定机构和编制划转;已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2.程序: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上报本级*审定→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人员划转标准和程序
1.标准:整建制划转的机构,按现有在编人员划转;承担部分行政执法职能非整建制划转的机构,其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事“五大领域”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干部身份、取得执法资格、身体健康;其他情况划转的执法人员,由地方*研究确定。
2.程序: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本级机构编部门进行编制锁定→上报本级*审定→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