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补偿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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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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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1 03:58
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拆迁单位都会给其发放一些补偿,对于个人住房来说,补偿对象自然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涉及到公租房的拆迁,比如公租房,补偿的对象还包括承租人以及同住人,那么公租房拆补偿费分配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是补偿款分割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补偿款都有谁的份。当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于补偿款的分割,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户口*: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满5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满5年有权分割。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2、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3、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除此之外,根据规定属于以下情况的,不能享受公租房拆迁的补偿: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租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有购房能力但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以上是关于公租房拆迁补偿分配的相关介绍,在拆迁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有任何的问题,大家也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屋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