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案例: 怎样解决这则装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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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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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2:55
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理解和适用上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面,承包商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怎样理解“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含两重含义:
第一重含义,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合同也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补充合同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
第二重含义,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综合要求的总和。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国计民生,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国家势必要通过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施行强制性干预。我国《建筑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因此,对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该等约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则以强制性标准为准。
(2)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怎样确认“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质量。当承发包双方围绕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发生激烈对抗时,最终的裁决只能由仲裁机构或人民*作出。但是由于工程质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仲裁机构或人民*通常的作法是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然后据此作出裁决。因此,对许多诉讼案件,鉴定结论成了控辩双方胜负的焦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司法鉴定作出可供遵循的诉讼程序保障,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各级*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些鉴定结论不公平导致判决不公,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主要体现在:
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等鉴定主体不规范,*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定鉴定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机构超越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鉴定人员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兼职等等。
第二,鉴定的程序不规范,表现为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送交鉴定的材料应当质证而未质证;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合议庭没有主持开庭请鉴定人出庭答疑,鉴定结论上签章或签字的鉴定单位或者人员并不参予鉴定活动,等等。
第三,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适用的方法或者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鉴定存在重大漏项、鉴定适用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等等。
因此,对广大承包商来说,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涉及司法鉴定时,在操作实务上应注意:
①若自己认定需要鉴定才能说明问题,一定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超过期限,后果自负;
②对鉴定结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即审查:鉴定报告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盖章签字);提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对方提交鉴定申请是否超过举证期限);鉴定机构或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的证据和构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等等。
③若认为鉴定结论不公,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应该重新鉴定的理由。
(3)承包商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综合我国民法、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承包商因其自身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
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①对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相关的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承包人因种种原因拒绝无偿修理、返工或者重建。发生此种情况时,如果发包人诉诸*,请求判令施工人履行上述义务,也因*审理案件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会导致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无法及时收回投资而损失惨重,即使发包人胜诉,也得不偿失。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拒绝无偿处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自己修理或者请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实施返修、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③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发生重大质量缺陷,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危,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使用的,由承包人赔偿因承包人的过程导致发包人的投资损失。
④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