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征兵体检的体重,身高,视力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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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9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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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2:49
身高体重:
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5千克,合格;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25%以上或者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不合格。
眼: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范围内,合格。
下面是全面的体格要求:
外 科
一、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5千克,合格;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25%以上或者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不合格。
二、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合格。
三、有胸、腹腔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四、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五、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六、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七、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八、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九、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十、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皮 肤 科
十一、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十二、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合格。
十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十四、纹身者不合格。
内 科
十五、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属生理性。
2、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3、心率每分钟56—110次之间。
十六、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十七、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合格。
十八、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十九、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合格。
二十、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二十一、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二十二、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二十三、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二十四、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合格。
二十五、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高于9克/dl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合格。
二十六、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二十七、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二十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二十九、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耳、鼻、喉科
三十、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合格。
三十一、嗅觉迟钝者,不合格。
三十二、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5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合格。
三十三、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合格。
三十四、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三十五、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三十六、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合格。
三十七、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三十八、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范围内,合格。
三十九、色觉异常,不合格。
四十、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四十一、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合格。
四十二、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四十三、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口 腔 科
四十四、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