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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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7: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同时,《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