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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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0:20
*必须在收到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之内,以裁定书的形式给当事人答复。《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 执行异议裁定 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 无正当理由 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