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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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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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4:06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其次,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等;
再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者支付代通金。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亦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市场情况,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经营场所搬迁、经营状况不佳等因发生不可抗力抑或出现其他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从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所以要注意主观雇佣变化不能视为客观情况变化。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