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1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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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0:29
市、区*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审批。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市、区*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
市*设立的广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中心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
区*负责建设区和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建立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区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为分馆。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道可以不设立分馆。 区*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的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市*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区*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市、区*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中心馆、区域总馆的专业性分馆。
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 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独立建设。镇、街道分馆或者村、社区图书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
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
(二)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达到37.5平方米以上,但省、市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区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
市、区公共图书馆和镇、街道分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馆藏纸质信息资源人均拥有量到2020年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合计达到一册(件)以上;
(二)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达到二册(件)以上。 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应当兼顾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他信息资源,满足服务人口的需求。
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纸质信息资源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0.06册(件);
(二)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不少于0.14册(件)。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心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区域总馆可以建设具有本区域特色内容的数字信息资源库。区域总馆建设的数字信息资源库应当在中心馆网站建立链接。
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当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数字信息资源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加工级别和保存期,优秀文化遗产应当长期保存。
中心馆与区域总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
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公共图书馆(室)迁建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拆除旧馆(室)。 市、区*应当按照服务的常住人口每一万人至一万五千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的标准,结合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资源数量、用户服务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
公共图书馆新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具体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业务要求,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市级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区域总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中心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
(四)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工作;
(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区域总馆在中心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属分馆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和所属分馆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
(三)按照全市统一的服务规范,制定本区公共图书馆(室)和服务网点的服务规范;
(四)负责本馆和所属分馆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
(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纸质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纸质信息资源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纸质信息资源,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破损严重或者陈旧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纸质信息资源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纸质信息资源剔除规定,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应当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图书馆呈缴两册(件);少年儿童出版物应当同时向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呈缴两册(件)。
各级*以及所属职能部门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编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公共图书馆呈缴四册(件)作为资料保存。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受缴、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单位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呈缴本、受赠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考核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鼓励建立图书馆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和行业协调作用。
图书馆行业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