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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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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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19:03
法律制度的功能,体现着制度设立的立法宗旨和本质,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准确把握,是科学适用制度的基础和前提。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存在多种观点,集中于补偿功能(赔偿功能)、惩罚功能(制裁功能)、威慑功能(遏制功能、预防功能)等。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中不包含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两个具有独立性的不同请求权基础。补偿性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以损害的完全填补为原则,以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功能,遵循的是同质补偿和填平原则。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出发点是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维护和救济,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则以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制裁为追求,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责任确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归责原则,不能以补偿性赔偿追求对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考察,即得出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功能的结论。作为两项独立的请求权,被害人享有分别主张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虽然补偿性赔偿制度下的损失额确定决定着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基数,但不应将补偿功能混杂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当中。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和核心功能为惩罚功能。惩罚功能,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核心的功能,旨在基于侵权行为人行为之可责性而给予其制裁。在严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侵害人通常是在细致权衡侵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后,认为不法行为的获益将超过支付补偿性赔偿时,有意识地追逐不法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通过设定加倍赔偿规则,使得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超过其预期的成本及收益,从而对侵权人苛以严惩,以达到实现惩罚功能。
再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功能为威慑功能,目的在于威慑加害人及潜在侵害人实施相同或相类似的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将补偿性赔偿无法实现的社会成本内化为行为人的侵权成本,从而消除逃避责任的投机心态,进而实现最佳威慑。因此使侵权人受到刻骨铭心的制裁和威慑效果才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价值,对严重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高额赔偿惩戒,会对侵权行为人及社会中潜在的同类不法行为人产生威慑力,有助于事前防范,遏制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两者的制度设计功能目的完全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服务于惩罚违法行为,威慑其不再发生的双重目的。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