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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一篇关于《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的论文,高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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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in.gov.cn/zcfg/rdfl/200611/t20061101_3850.htm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437403.html?si=10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进行哪些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http://www.projectbidding.cn/gcxx/show_gcxx.jsp?leixing=zcll&id=4548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在评标工作上,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某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送礼、免费提供出国旅游、甚至行贿等多种方法买通评标委员。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为了防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实践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讯上采取隔离措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一些信息的实际情况,《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即构成违法。

  (1)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即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谴责。

  (2)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

  (3)罚款。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违法行为的轻重而定。如果采取警告,没收馈赠的财物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的,可以不予罚款。

  (4)取消资格。对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2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下发的《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in.gov.cn/zcfg/rdfl/200611/t20061101_3850.htm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437403.html?si=10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进行哪些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http://www.projectbidding.cn/gcxx/show_gcxx.jsp?leixing=zcll&id=4548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在评标工作上,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某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送礼、免费提供出国旅游、甚至行贿等多种方法买通评标委员。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为了防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实践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讯上采取隔离措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一些信息的实际情况,《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即构成违法。

  (1)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即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谴责。

  (2)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

  (3)罚款。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违法行为的轻重而定。如果采取警告,没收馈赠的财物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的,可以不予罚款。

  (4)取消资格。对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2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下发的《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in.gov.cn/zcfg/rdfl/200611/t20061101_3850.htm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437403.html?si=10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进行哪些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http://www.projectbidding.cn/gcxx/show_gcxx.jsp?leixing=zcll&id=4548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在评标工作上,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某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送礼、免费提供出国旅游、甚至行贿等多种方法买通评标委员。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为了防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实践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讯上采取隔离措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一些信息的实际情况,《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即构成违法。

  (1)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即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谴责。

  (2)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

  (3)罚款。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违法行为的轻重而定。如果采取警告,没收馈赠的财物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的,可以不予罚款。

  (4)取消资格。对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2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下发的《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in.gov.cn/zcfg/rdfl/200611/t20061101_3850.htm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437403.html?si=10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进行哪些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http://www.projectbidding.cn/gcxx/show_gcxx.jsp?leixing=zcll&id=4548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在评标工作上,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某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送礼、免费提供出国旅游、甚至行贿等多种方法买通评标委员。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为了防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实践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讯上采取隔离措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一些信息的实际情况,《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即构成违法。

  (1)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即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谴责。

  (2)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

  (3)罚款。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违法行为的轻重而定。如果采取警告,没收馈赠的财物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的,可以不予罚款。

  (4)取消资格。对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22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下发的《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in.gov.cn/zcfg/rdfl/200611/t20061101_3850.htm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437403.html?si=10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进行哪些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http://www.projectbidding.cn/gcxx/show_gcxx.jsp?leixing=zcll&id=4548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在评标工作上,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某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送礼、免费提供出国旅游、甚至行贿等多种方法买通评标委员。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为了防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实践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讯上采取隔离措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一些信息的实际情况,《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即构成违法。

  (1)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即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谴责。

  (2)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

  (3)罚款。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违法行为的轻重而定。如果采取警告,没收馈赠的财物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的,可以不予罚款。

  (4)取消资格。对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3:19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下发的《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招标失败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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