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全损按照保额的多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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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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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6:09
关于您的问题我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了解更多知识。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具体能赔多少,请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赔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的车险改革对理赔的影响。
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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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6:10
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那么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拓展资料:
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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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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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具体能赔多少,请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赔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的车险改革对理赔的影响。
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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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那么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拓展资料:
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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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具体能赔多少,请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赔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的车险改革对理赔的影响。
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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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6:10
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那么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拓展资料:
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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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6:10
关于您的问题我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了解更多知识。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具体能赔多少,请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赔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的车险改革对理赔的影响。
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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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那么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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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保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按照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
2020年9月19日全国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在保费总体下降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保险责任。一是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从1.21万元提升到1.99万元,预期赔付率上升至106%。二是大幅扩展商业险的保障。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还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6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尤其是发动机涉水责任的增加,此次改革将发动机涉水附加险责任并入主险,车主无需另外购买。三是简化保险条款。删减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通过简化保险条款内容、扩大保险责任,进一步减少理赔争议。四是提高三责险责任限额。改革后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